发布日期:2026-08-14 15:16:17 大 中 小
江津区查处首例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污案:
一装载机排气超标1.6倍被罚
2026年6月10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会同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的涉气企业问题线索,对江津区某模具厂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厂区内有一辆型号为HY928、编号为20SZ0128的柴油装载机,日常用于模具转运,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
执法过程中,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该装载机排气烟度进行现场检测。据江苏睿蓝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JSRL-CQZFZD-2026061001)显示,该装载机排气光吸收系数检验结果为2.11m⁻¹,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放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非禁止高排区域排气光吸收系数限值(0.80m⁻¹)达1.6375倍,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依法查处:拟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料”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超标,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限期维修,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首例超标案敲响移动源治污警钟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城市大气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重要来源之一,对空气质量影响不容忽视。本案的查处,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从严治理移动源污染的坚定决心和执法力度。
案件同时暴露出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和使用者环保法律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机械日常维护保养,致使排放不合格机械流入作业环节的问题。值得关注的是,本案系江津区近年来查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污首例案件,对辖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具有重要警示和教育作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心存侥幸、违法使用超标机械,无论作业性质或施工场景,超标排放均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肃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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